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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离婚困境:拿到台湾地区离婚判决,不等于在大陆已经离婚

发布者:夏玉凤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女方A系大陆居民,男方B为台湾地区居民,二人 2019 年初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女方随男方赴台湾短暂共同生活,之后返回大陆工作生活。受疫情影响,自 2020 年起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沟通日渐减少,夫妻感情逐步淡化。

2022 年,男方在台湾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诉讼过程中,女方仅接到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的电话通知,始终没有收到判决书正本、判决确定证明书,仅从男方处口头确认已经判决离婚。

现实的困境随之而来: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不会自动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在大陆民政系统、户籍登记中,女方仍然显示 “已婚” 状态。如果不完成大陆法院的认可程序,女方无法在大陆认定婚姻解除,会直接影响后续再婚、财产处置、个人身份相关的一系列事务。当事人多方自行尝试调取文书无果,最终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核心目标:调取台湾地区离婚判决书及配套生效证明,向大陆地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离婚判决的效力。

办案难点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台湾法院判了离婚,回到大陆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必须经过大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在我国大陆产生法律效力,未经认可,对内地不发生身份解除的法律效果。

本案摆在面前第一道关卡:当事人手上没有任何裁判文书原件。

大陆律师无法直接向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申请调取卷宗材料,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不接受大陆执业律师直接递交的调取申请,必须由台湾本地律师提交授权材料办理调卷;

文书调取完成之后,还要通过海基会公证书查证渠道完成转递,该流程周期较长,需要预留充足时间;

后续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对材料形式要求严格,需要申请书、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身份证明材料,缺少任何一份,法院都无法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梳理全案路径,分成两大阶段:第一阶段,调取判决书、完成文书海基会转递;第二阶段,准备全套材料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

第一阶段:调取台湾地区离婚裁判文书

首先尝试直接与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电话沟通,开通手机全球通条件后,向书记官说明案件情况,希望直接调取判决书。书记官明确答复:依据台湾地区当地程序,大陆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阅卷调取,必须委托台湾执业律师提交授权文件,才可以调取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

为此,我们多方对接筛选台湾地区合作律师,和台籍律师沟通案件背景、确定委托收费、整理当事人全套授权材料,将签署完毕的委托文件递交台湾律师,由其向管辖法院申请调取离婚判决书正本以及判决确定证明书通过海基会完整验证转递。

第二阶段:筹备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

当事人收到海基会转递、经过验证的判决书与确定证明书之后,正式启动大陆法院申请认可程序。

确定管辖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

整理全套立案材料:按照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硬性要求,准备申请书(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台湾法院案号、判决时间、请求事项)、判决书正本、判决确定证明书、大陆居民身份材料、原大陆结婚登记材料,全部材料整理成册。同时针对本案属于台湾地区缺席审理案件,提前核查是否具备合法传唤的相关证明,避免出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属于可以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为立案起 6 个月,海峡两岸文书转递、互助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审查重点包括:判决是否真实、是否已经生效;有没有存在不予认可法定情形,是否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内地公序良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效力。

法律提示:裁定书生效之后,这份台湾地区离婚判决才和大陆法院离婚判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凭该裁定,去民政、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婚姻状态变更手续,至此,大陆层面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

律师实务提示

结合本案办理经历,对于两岸婚姻,有几点实务建议:

不要误以为台湾离婚判决自动在大陆生效。判决只是在台湾地区发生效力,大陆必须单独走 “申请认可” 特别程序,不是简单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院认可裁定,在大陆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已婚。

务必留存完整文书原件:离婚判决书 + 判决确定证明书。“确定证明书” 证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立案必备材料,只有判决书缺少生效证明,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认可申请。文书需要经过海基会转递验证,大陆法院才会确认文书真实性。

文书遗失、没有收到判决书,大陆律师不能直接调取台湾法院卷宗,一般需要委托台湾本地律师办理调阅,整个流程周期不可控,建议尽早启动,不要等到有再婚、房产交易等急迫需求才着手处理。

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没有受理权限;审查属于特别程序,不是离婚诉讼,不需要再起诉离婚,专门走认可程序即可。如果最终裁定不予认可,当事人才可以在大陆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价值】

涉两岸家事案件,难点往往不完全在实体争议,更多卡在文书调取、两岸程序衔接上。很多当事人不了解区际司法认可制度,拿到一纸台湾离婚判决,却在大陆陷入身份悬置的尴尬处境。遇到这类婚姻家事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文书调取、程序路径提前规划,避免后续产生身份、财产上的衍生风险。

本文为夏玉凤律师亲办案例解析,仅供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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