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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凤律师代理范某离婚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夏玉凤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2日 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8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张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登记结婚不久后,被告即前往上海工作长达一年之久,期间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日常联系较少,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双方在情感上逐渐疏离,彼此缺乏关心与信任。原告认为,长期以来双方缺乏理解与包容,家庭矛盾不断积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现实意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还贷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车位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承担标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具体而言,一是婚生女张某甲应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二是原告主张的婚后参与共同归还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房屋按揭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款项,以及地下北区两个车位的分割方案。由于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如何合理计算原告参与还贷的补偿款及增值部分,成为双方协商与法院审查的核心。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范某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五百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范某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被告张某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四、针对原告婚后参与归还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房屋的按揭贷款,被告张某同意于2026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范某补偿款18万元;五、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范某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赋予其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夏玉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面对双方感情破裂及复杂的财产分割诉求,夏律师精准梳理了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及车位的财产性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在调解过程中,夏律师兼顾法理与情理,妥善平衡了抚养权归属与财产补偿的诉求,最终促成双方和平解纷,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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