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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抚养费,可以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02日|5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刘小某是被告刘某之女,刘小某母亲史某与刘某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生育刘小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小某由其史某抚养,刘小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史某承担。”离婚后,史某带着年幼的刘小某回到江苏老家,随着刘小某的成长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刘小某每年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哦也在逐年增加,另史某本人因遇到公司裁员,仅靠打临工挣得的工资,无法保证刘小某的生活及学习开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一部分的抚养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扶养费2000元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争议焦点:史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不需要刘某支付抚养费,现在刘小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其父亲刘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刘某自起诉当月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时,其直接抚养人应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虽然原告父母离婚时,其母亲愿意承担全部原告全部抚养费,但是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且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有义务抚养原告,负担原告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分。庭审过程中,被告本不愿支付抚养费,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官及律师的劝说下,愿意承担一部分抚养费,该案就此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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