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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起诉一次,调解离婚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02日|8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XX与李XX离婚纠纷案



案例简介: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生育一子。原、被告结婚前只见过一面,属于盲婚哑嫁,婚前双方互不了解,婚后不久,双方在性格上的不融合即逐渐显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孤僻难以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加之原告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之间感情基础薄弱2014年开始双方即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基本毫无联系,夫妻之间早已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

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朱XX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结果: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李XX抚养;

三、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薄弱,而且分居多年,原告的诉请即迅速的办理离婚,夏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起诉材料即递交到法院,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被告本不同意离婚,后在夏律师及调解员的劝说下同意离婚,双方因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该案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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