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存在很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职工主张加班费的争议的举证责任究竟在职工方还是用人单位方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在职工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主张自己存在加班情形,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有的观点则认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方。当职工提出本人存在加班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并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就需要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