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字了,医生还说风险都讲过了,那是不是活该倒霉?”
这是患者家属最常见的误解。
1. 知情同意,不是“让你签字免责”
《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
医院不能把同意书变成“免责书”。
如果只说“不做手术会死”,却不讲替代方案、不讲具体风险概率、不让提问,形式上签了字,伦理过错仍可能被认定。
2. 这几种情况,签字也救不了医院
· 没说明替代治疗方案;
· 把“特殊检查”包装成常规操作;
· 让意识不清的患者单独签;
· 用“不签字就不治”逼家属;
· 紧急情况本可联系近亲属,却没走审批直接做;
· 同意书内容和实际实施的操作不一致。
3. 紧急情况例外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但这例外不能被滥用:普通排期手术、非紧急检查,不能拿“紧急”当挡箭牌。
4. 患者也有义务
别把“知情同意”理解成医院单方背锅:
· 隐瞒既往史、过敏史、用药史;
· 不配合符合规范的诊疗;
· 擅自离院、拒查、拒药;
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签字的意义是“我知情后选择”,不是“出事我认栽”。
本文为医疗纠纷普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诊疗结论或诉讼承诺。
黄发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