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权是其核心权益之一,然而现实中部分医疗机构因担心引发纠纷等原因,隐瞒患者病情或治疗方案,这不仅违背医德,更触犯法律。
去年,市民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后被初步诊断为疑似肿瘤。医院为避免张女士情绪崩溃,仅将病情告知其家属,并在未征得张女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家属要求制定了保守治疗方案。后续张女士病情恶化,转院后才得知真实病情,此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张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虽出于 “保护患者情绪” 的初衷,但未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在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仅向家属说明并取得同意。而张女士在就诊时意识清晰、具备正常认知能力,并不属于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情形,医院未向其告知真实病情,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就医时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隐瞒病情、擅自更改治疗方案等情况,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资料、沟通录音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黄发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