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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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镜检查致肠道破损引发多种并发症

作者:黄发坦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肠镜检查致肠道破损引发多种并发症

 

一、诊疗经过

患者于2021年4月9日因偶尔出现腹胀腹痛前往甲医院进行肠镜检查。检查完成、麻醉醒来后,患者腹部出现剧烈疼痛以致无法行走。甲院医师对患者进行腹部揉按、敷热敷袋、抽气操作等,患者腹部疼痛有所缓解,随后领取检查报告单,遵循医嘱先行回家。当晚,患者出现全腹持续性闷痛、呼吸不畅等症。甲院出具的电子肠镜检查报告单示:进镜至距肛门口2250px肝曲处,肠腔走形弯曲变形、成角明显,内镜无法通过。距肛门口250px见一亚蒂息肉,息肉大小约25px,表面稍粗糙充血,基底呈斑点状改变,内镜下于息肉处取活检。4月10日,患者因腹痛难忍就诊乙医院急诊外科,并于4月12日收入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侧膈疝;完全性肠梗阻;左侧液气胸;左侧肺不张;双肺炎症;盆腔积液;经脐胸交感神经切除术后。4月15日,乙医院在全麻下对患者行开腹探查+左侧膈疝嵌顿还纳+肠粘连松解+大网膜切除+左膈疝修补+横结肠穿孔修补+横结肠穿孔灶外置+胸腔镜辅助小切口下胸腔探查+胸腔粘连松解+脓苔清除术。术后予以抗感染、制酸护胃、按时切口换药等处理。乙医院于4月29日在全麻下对患者进行外置结肠还纳+腹腔粘连松解+左胸壁切口清创缝合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切口换药等处理。5月7日,患者办理出院。

二、诉讼经过

患者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甲医院的肠镜检查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患者陈述,认为甲医院对患者实施肠镜检查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操作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横结肠破损或穿孔等损害后果发生,建议先与甲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患者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患者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患方意见,认为甲医院在对患者实施肠镜检查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不够仔细导致患者结肠穿孔,进而致使粪便溢出并进入腹腔,引发液气胸等并发症。鉴定机构认为甲医院在肠镜检查时操作不当导致肠脾曲穿孔,在检查结束后患者即出现腹部剧烈疼痛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查,没有考虑到腹痛严重需进行腹部X线透视或安排外科手术的情况,仅对症治疗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患者自身肠腔复杂等特殊问题,建议甲医院对于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认定为55-65%。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患者损害后果并非患者自身体质导致,甲医院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脾穿孔存在过错,但甲医院最大的过错是在患者明显不适的情况下,未按照检查规则检查是否操作失误,继而才导致后续患者引发液气胸等并发症,过错明显应负主要以上责任。最终一审认为,甲医院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甲医院患者赔偿20万元余赔偿款。由于一审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中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误,后双方皆上诉,二审判决改判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最终判决甲院向患者支付27万赔偿款。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为甲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患者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合法、合理

1.甲医院对患者实施肠镜检查过程中操作不当损伤原告结肠,造成患者结肠破损或穿孔等损害后果

1)术前,甲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情形

2021年4月9日,甲医院实施肠镜检查。根据甲医院提供的《内科学消化内科分册》第四十章肠镜“术前准备:4.详细了解病史……,询问药物过敏史,行无痛肠镜者者,应有家属陪同。7.检查前……,询问病史,了解检查目的,再次评估检查的风险。”甲医院行肠镜检查前,未了解病史,未询问药物过敏史,未评估风险等,甚至未制作门诊病历或相关诊疗记录,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可见,甲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情形。  

肠镜检查前(2月10日),乙医院对患者全腹CT检查示:结肠脾区部分肠管疝入左侧胸腔,伴近端结肠、小肠不全性肠梗阻,需警惕嵌顿。甲医院已知道该检查具体情形,即患者肠部的具体情形。肠镜检查完成后,甲医院的电子肠镜检查报告查示:横结肠变形、成角待查;直肠息肉。说明患者在甲医院处行肠镜检查之前,患者结肠并不存在破损或穿孔情形。

2)术中,甲医院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结肠穿孔

2021年4月9日,甲医院行肠镜检查。患者于麻醉醒来后出现腹部剧烈疼痛以致无法行走。甲医院仅对患者进行腹部揉按、敷热敷袋、抽气操作等,患者腹部疼痛有所缓解后,即要求患者先行回家。甲医院出具的电子肠镜检查报告单中镜检所见:进镜至距肛门口2250px肝曲处,肠腔走形弯曲变形、成角明显,内镜无法通过。距肛门口250px见一亚蒂息肉,息肉大小约25px,表面稍粗糙充血,基底呈斑点状改变,内镜下于息肉处取活检。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甲医院不够仔细,导致患者肠道损伤或穿孔。患者出现上述症状后,甲医院仍未引起重视,既无留观,也没有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延误了治疗时机,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3)术后,患者出现结肠损伤或穿孔

手术当晚,患者出现全腹持续性闷痛、程度较剧,无法忍受,伴有停止排气、排便等症状。4月10日(肠镜检查后第一天),患者不得已就诊乙医院急诊外科,被诊断为肠道机械损伤。随后该院对患者遂急诊行开腹探查术等,术中见:部分肠管可见破口,伴粪便溢出。该院充分吸净胸腔内粪便后,以3-0prolene荷包缝合破口。结肠脾区明显充血水肿,表面较多脓苔覆盖,可见一个大小约25px*25px穿孔灶,内部有粪便溢出,穿孔灶周围肠壁薄弱质脆,大网膜组织呈炎性坏死改变。病理报告示:(结肠穿孔周围组织)送检组织镜下见炎性坏死物伴炎性肉芽组织形成。术后诊断:横结肠穿孔等。

以上事实说明甲医院进行肠镜检查时,由于操作不当、不够仔细导致患者结肠穿孔,进而致使粪便溢出并进入腹腔,引发液气胸等并发症。可见,甲医院实施肠镜检查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结肠穿孔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鉴定所认定患者的肠脾曲穿孔是甲医院的肠镜检查操作不当引起的,其诊疗过错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经贵院摇号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在听证会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该鉴定过程不仅程序合法,依据也是充足的。至于甲医院辩称该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是错误的。

3.甲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义务

根据甲医院提供的《内科学消化内科分册》第四十章肠镜“术前准备:1.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肠镜操作的必要性,诊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签署内镜检查或(和)治疗同意书。”而在本案中,甲医院实施肠镜检查前,既没有告知相关风险或注意事项,也没有要求签署相应肠镜检查知情同意书,仅要求患者在《消化道息肉切除术知情同意书》背面签名而已,该单第1页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中医生已告知我……,均空白。肠镜检查完成、麻醉醒来后,患者腹部出现剧烈疼痛以致无法行走。甲医院仅对患者进行腹部揉按、敷热敷袋、抽气操作,既没将患者留观,也没有将穿孔或出血等风险告知原告,可见,甲医院未就肠镜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4.关于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关于各项赔偿计算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问题,患者提交的书证五中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居住证明及公司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均可证明患者自2012年起居住、工作在城镇的事实。且本案真正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4日起诉,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不区分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规定,故本案中,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各项赔偿。

综上,本律师认为,甲医院实施肠镜检查过程中操作不当,且检查后未及时确诊等,导致患者横结肠穿孔等损害后果。经鉴定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主要以上因果关系。因此,甲医院应向患者承担主要以上赔偿责任。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