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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方某诉芦某借款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75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1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方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芦某借款案于2011年12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原告协商后,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并当场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嗣后,被告爽约拒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借款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致该纠纷酿成。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1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方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芦某借款案于2011年12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原告协商后,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并当场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嗣后,被告爽约拒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借款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致该纠纷酿成。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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