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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王某诉徐某交通事故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93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8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徐某交通事故案于2011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停车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元。

二、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6日18时15分,被告骑行杭**号电动自行车,在曙光路东側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时,与由南向北骑行**号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于原告的行为,故确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诸多损失(损失明细相见清单),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赔偿。

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8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徐某交通事故案于2011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停车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元。

二、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6日18时15分,被告骑行杭**号电动自行车,在曙光路东側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时,与由南向北骑行**号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于原告的行为,故确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诸多损失(损失明细相见清单),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赔偿。

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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