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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潘某九堡商铺租赁纠纷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1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理律师:孙旭权

审理法院:杭州市九堡人民法庭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苏某于2014年1月20日委托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起诉潘某关于九堡商铺租赁纠纷案,代理人于1月20日在杭州市九堡人民法庭立案,后经过双方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如下:

1、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书;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租金××××××元;

3、如若被告逾期履行,则支付违约金2万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第四年租金22050元、第五年租金23152.5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其所有的杭州新客站商业城地下一层C××号营业房租赁给被告经营,租金每年为21000元,租金两年一付,第三年免,时间于2010年9月28日起,使用期限为陆年。第四年根据市场递增上再加三个点。第五、六年也跟市场同样递增增多三个点。租用期间一切物业及其他费用均由贵方承担(详见协议书)。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而被告现已经拖欠合同约定的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已多次督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租金与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理律师:孙旭权

审理法院:杭州市九堡人民法庭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苏某于2014年1月20日委托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起诉潘某关于九堡商铺租赁纠纷案,代理人于1月20日在杭州市九堡人民法庭立案,后经过双方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如下:

1、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书;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租金××××××元;

3、如若被告逾期履行,则支付违约金2万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第四年租金22050元、第五年租金23152.5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其所有的杭州新客站商业城地下一层C××号营业房租赁给被告经营,租金每年为21000元,租金两年一付,第三年免,时间于2010年9月28日起,使用期限为陆年。第四年根据市场递增上再加三个点。第五、六年也跟市场同样递增增多三个点。租用期间一切物业及其他费用均由贵方承担(详见协议书)。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而被告现已经拖欠合同约定的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已多次督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租金与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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