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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丈夫诉妻子(家暴刑拘、抚养权)离婚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注: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余杭律师孙旭权,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 年4月,孙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周(男)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周某对其离婚(涉及家暴刑拘、造成轻伤、取保候审)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就孩子(15个月)抚养权等问题作出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儿子(15个月)周某某由原告男方抚养,被告女方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点在蒋村街道蒋村花园社区门口将孩子交给男方。

3、 女方自2013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0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均住在原告方家里(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某村某组),2011年07月0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不管基本家庭生活,全部家庭开资均是由原告及其家人承担。

原告于2012年8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2013年1月14日,被告带领被告哥哥、被告母亲强行闯入原告家里,将原告父亲打伤(头破血流)、原告母亲轻伤,目前被告已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阶段(蒋村派出所)。

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注: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余杭律师孙旭权,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 年4月,孙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周(男)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周某对其离婚(涉及家暴刑拘、造成轻伤、取保候审)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就孩子(15个月)抚养权等问题作出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儿子(15个月)周某某由原告男方抚养,被告女方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点在蒋村街道蒋村花园社区门口将孩子交给男方。

3、 女方自2013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0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均住在原告方家里(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某村某组),2011年07月0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不管基本家庭生活,全部家庭开资均是由原告及其家人承担。

原告于2012年8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2013年1月14日,被告带领被告哥哥、被告母亲强行闯入原告家里,将原告父亲打伤(头破血流)、原告母亲轻伤,目前被告已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阶段(蒋村派出所)。

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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