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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孙某金融借款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5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孙某、郭某、浙江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案于2012年5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元。

三、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元;

四、被告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第四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号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借款********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年**月**日‰计算,按月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7日,由原告直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收扣。同时约定,如果第一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另,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被告业已在申请贷款时作出共同还款及同意以其位于**** 4幢2单元1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的承诺。另,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金额及利息、借款人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年**月**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元。然而,发放贷款后,第一、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足额还款义务,目前已拖欠多期,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然予以拖延,无意足额还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5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孙某、郭某、浙江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案于2012年5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元。

三、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元;

四、被告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第四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号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借款********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年**月**日‰计算,按月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7日,由原告直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收扣。同时约定,如果第一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另,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被告业已在申请贷款时作出共同还款及同意以其位于**** 4幢2单元1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的承诺。另,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金额及利息、借款人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年**月**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元。然而,发放贷款后,第一、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足额还款义务,目前已拖欠多期,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然予以拖延,无意足额还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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