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2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8月,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就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分手“离婚”分割共同房屋纠纷案于2013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联合调解委员会。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审理,孙旭权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司法确认如下:
1、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分手“离婚”;
2、 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原告;
基本案情: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座落
于杭州市西湖区××新村7幢2单元503室房屋;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曾于2011年11月 11日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 年7月解除恋爱关系。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新村7幢2单元503室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恳请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财产的分割方面从照顾妇女权益方面多作考虑和倾斜。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8月,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就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分手“离婚”分割共同房屋纠纷案于2013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联合调解委员会。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审理,孙旭权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司法确认如下:
1、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分手“离婚”;
2、 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原告;
基本案情: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座落
于杭州市西湖区××新村7幢2单元503室房屋;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曾于2011年11月 11日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 年7月解除恋爱关系。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新村7幢2单元503室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恳请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财产的分割方面从照顾妇女权益方面多作考虑和倾斜。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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