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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丈夫私生女精神赔偿离婚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3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孙某某的委托,就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私生女)精神赔偿离婚案于2013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2、 女儿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3、 财产分割:分割了4套房屋(经过律师在4个城市的调查取证)、两辆车子;

4、 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代理律师孙旭权前往杭州红会医院、杭州妇幼保健医院调查取证被告私生女情况)。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见清单);

3、 判令婚生女陈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8000元

/月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4、 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11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婚后因男方存在过错,经常赌博,并和第三方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生有一女儿,导致双方吵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被告存在婚姻过错行为:被告脾气较暴躁,一直以来均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会辱骂原告,导致原告心灵上的创伤无法愈合。被告与第三方女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私下生有一女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导致双方离婚,给原告带来精神上极度的悲伤和痛苦,因离婚分割财产带来的财产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作为女方,嫁给男方已近10年,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原告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赔偿数额要高。

婚生女陈小×将近十周岁,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可以征询孩子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且自出生后均是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顾。被告一直忙于工作,经常在外住宿,陈小×是女孩子,从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女方来抚养更加稳妥和贴心。被告已有另一女儿正在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原告恳请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方面多作考虑和倾斜。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孙某某的委托,就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私生女)精神赔偿离婚案于2013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2、 女儿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3、 财产分割:分割了4套房屋(经过律师在4个城市的调查取证)、两辆车子;

4、 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代理律师孙旭权前往杭州红会医院、杭州妇幼保健医院调查取证被告私生女情况)。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见清单);

3、 判令婚生女陈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8000元

/月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4、 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11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婚后因男方存在过错,经常赌博,并和第三方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生有一女儿,导致双方吵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被告存在婚姻过错行为:被告脾气较暴躁,一直以来均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会辱骂原告,导致原告心灵上的创伤无法愈合。被告与第三方女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私下生有一女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导致双方离婚,给原告带来精神上极度的悲伤和痛苦,因离婚分割财产带来的财产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作为女方,嫁给男方已近10年,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原告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赔偿数额要高。

婚生女陈小×将近十周岁,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可以征询孩子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且自出生后均是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顾。被告一直忙于工作,经常在外住宿,陈小×是女孩子,从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女方来抚养更加稳妥和贴心。被告已有另一女儿正在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原告恳请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方面多作考虑和倾斜。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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