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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成功代理妻子诉丈夫(争夺1岁孩子抚养权)离婚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6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5月,接受本案原告俞某(女)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周某对其离婚(争夺1岁孩子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因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婚,并且就孩子(15个月)抚养权等问题未作出处理,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俞某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05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轮流住在双方家里,2012年**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俞**。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婚生子才15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抚养。并且自出生后均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一直以来的生活习惯都是日夜颠倒,白天睡觉晚上通宵玩网络游戏,严重影响原告休息,被告从未关心、照顾、在意过孩子,而且也声称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从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女方来抚养,并且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无需被告承担。再者,孩子落户在原告家里,随原告姓氏,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孩子就是应当归原告抚养。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5月,接受本案原告俞某(女)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周某对其离婚(争夺1岁孩子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因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婚,并且就孩子(15个月)抚养权等问题未作出处理,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俞某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05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轮流住在双方家里,2012年**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俞**。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婚生子才15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抚养。并且自出生后均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一直以来的生活习惯都是日夜颠倒,白天睡觉晚上通宵玩网络游戏,严重影响原告休息,被告从未关心、照顾、在意过孩子,而且也声称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从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女方来抚养,并且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无需被告承担。再者,孩子落户在原告家里,随原告姓氏,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孩子就是应当归原告抚养。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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