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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银行诉范某金融借款案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3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8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范某、马某金融借款案于2012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元。
三、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元;
四、原告享有对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9年**月**日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万元,用于购买座落于杭州市**区**25幢1单元201室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09年**月12日至2019年**月12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30%,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调整。如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且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2日。此外,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在第一被告的《购房借款合同》的抵押人一栏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贷义务。
然作为借款人的第一被告,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第二被告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各被告仍然恶意拖欠,并无诚意承担各自相应的还款责任、违约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8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范某、马某金融借款案于2012年8月被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元。
三、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元;
四、原告享有对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9年**月**日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万元,用于购买座落于杭州市**区**25幢1单元201室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09年**月12日至2019年**月12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30%,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调整。如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且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2日。此外,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在第一被告的《购房借款合同》的抵押人一栏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贷义务。
然作为借款人的第一被告,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第二被告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各被告仍然恶意拖欠,并无诚意承担各自相应的还款责任、违约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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