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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公司与A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沙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华XX公司与马红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702民初3446号
原告:华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飞,
被告:马红贵,
原告华XX公司与被告马红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的情况下,驾驶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韩集镇医院北3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晋刘氏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晋刘氏受伤,曹县交警大队作出曹公交认字(2016)第376号事故认定书,确定马红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晋刘氏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实际赔偿后依法具有追偿权,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马红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红贵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2016年11月5日,被告马红贵酒后、无证驾驶投保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韩集镇医院北3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晋刘氏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晋刘氏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马红贵负事故全部责任,晋刘氏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同时赋予原告在赔偿之后对马红贵享有追偿权,本案原告在晋刘氏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
10000元;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受害人晋刘氏同意本案原告再行支付105000元(不含垫付10000元)后完全了解此事,再无其他争执,本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账户内汇入赔偿款105000元,本案原告向晋刘氏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5000元,被告马红贵没有支付本案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现本案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该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代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实际支付,被告系饮酒后并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对先行垫付的赔偿款依法具有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原告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及银行支付单据向被告马红贵主张追偿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追偿权的数额应以其实际赔偿数额115000元为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红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华XX公司保险赔偿款1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XX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马红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建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智弘
沙飞,男,经济法本科,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