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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沙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78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C,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XX,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XX太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8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均按年息10%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如果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5元,由被告A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A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金8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600元和执行费1213元,
执行中,本院到无锡市XX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A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
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调查A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A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
执行中,本院到A在无锡××暂住地址××滨湖区XX××号调查,未发现A在此居住,现在下落不明;
执行中,本院到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经查,A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
执行中,本院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XX储蓄银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查,A在上述银行均无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到无锡市XX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A在无锡市XX无住房公积金金额;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A入失信人员名单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
沙飞,男,经济法本科,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