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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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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二)

作者:刘彬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1次举报

1、劳动者上班期间因病临时脱岗不能视为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


【裁判要旨】考察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依客观事实而简单推定,应当考察劳动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劳动者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既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内部约定),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法律规定),其制定程序违法,应认定为非法解除。


3、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既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内部约定),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法律规定),其制定程序违法,应认定为非法解除。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滥用解除权


【裁判要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应延续至女职工三期结束。


6、哺乳期内女工离岗非因故意,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离岗,非因主观上故意而不上班工作,单位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7、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裁判要旨】虽然立法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未予明确,但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获得医疗补助费,而是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达到一定等级程序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8、因严重扰乱公司工作秩序、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维权行为中有时会存在言行不当的现象,对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其存在严重扰乱公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应全面分析维权的原因与争执过程,做出合理的评判。


9、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第26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10、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披露与录用条件的个人信息,且该录用条件是合法的,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作出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彬律师,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目前主攻方向为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