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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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一)

作者:刘彬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1次举报
2017-05-06

【前言】笔者对法律出版社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一书中的裁判要点进行了简单地汇总与整理,书中案例多发生于北上广等地,可能与当地司法实践有偏差,特此提醒。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与计算


【裁判要旨】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处理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续约,劳动关系终止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续约,劳动关系终止,不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4、医疗期内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裁判要旨】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6、未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为:(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7、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认定,而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公交司机违反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伙同他人拦截其他公交车辆,造成交通营运线路混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司机的劳动合同。


9、明显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规章制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10、劳动者无故旷工多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裁判要旨】劳动者无故旷工多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过失性解除”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刘彬律师,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目前主攻方向为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1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