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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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起诉离婚获准案判决书

发布者:郑超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4日 733人看过 举报

2026-01-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诉称,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长期争吵,自2018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20年、2021年、2022年三次起诉离婚,但前三次诉讼均未获准离婚。本次系原告第四次提起诉讼。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X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XXXXXX的雷克萨斯车);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豫XXXXXX的雷克萨斯车)"。
二、裁判结果

  1. 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 财产处理:原告当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一辆汽车)的分割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4.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三、办案过程

  1. 程序适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事实认定:法院结合婚姻登记、子女出生情况、既往诉讼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 裁判依据:主要引用《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子女抚养的规定,并考虑子女实际生活状况(现随被告生活)作出抚养权判决。


四、案件点评

  1. 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典型体现了“多次起诉离婚”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尽管前三次诉讼未准离,但双方长期分居、无和好可能,最终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2. 程序正义的保障:在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法院严格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保障未到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规范。


  3. 子女抚养的合理性: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抚养费金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收入情况核定,具有实操性。


  4. 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原告放弃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个人简介:郑超律师,以深厚的法学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的领军人物,现任该所执行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5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离婚
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1511320********50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