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X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XXXXXX的雷克萨斯车);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豫XXXXXX的雷克萨斯车)"。
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财产处理:原告当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一辆汽车)的分割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程序适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认定:法院结合婚姻登记、子女出生情况、既往诉讼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裁判依据:主要引用《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子女抚养的规定,并考虑子女实际生活状况(现随被告生活)作出抚养权判决。
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典型体现了“多次起诉离婚”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尽管前三次诉讼未准离,但双方长期分居、无和好可能,最终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程序正义的保障:在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法院严格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保障未到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规范。 子女抚养的合理性: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抚养费金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收入情况核定,具有实操性。 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原告放弃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