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4年4月14日上午,未满16周岁的鲁某某(化名“小鲁”)因同伴提议“拉车门”弄钱花,两人骑摩托车至南充市顺庆区某酒店楼下,发现一辆轿车未锁车门。小鲁负责望风,同伴拉开车门盗得车内现金2,000元,二人平分后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当日,小鲁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经过,其家长代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顺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让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担任小鲁的辩护人。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认定小鲁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可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76条,决定对小鲁不起诉;
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市检察院申诉或提起自诉;小鲁本人可在7日内向本院申诉。决定书送达后,小鲁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认可,未提出申诉,案件至此终结。
办案过程(脱敏要点)
快速介入
收案后24小时内完成阅卷、会见,核实作案经过、年龄、前科、退赔情况;
向法定代理人讲解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稳定家属情绪。
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
固定从轻情节:作案时未满16周岁、初犯、坦白、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类案检索:提交近三年本地区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金额2,000元左右案件3份,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证明检察裁量一致性与合理性。
不起诉意见撰写
围绕“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展开,引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176条,建议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
附件:《悔过书》《被害人谅解书》《退赔转账凭证》《家庭教育承诺书》,形成“社会危险性低+监管条件完备”完整材料包。
检辩沟通
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圆桌式”沟通,重点说明:
① 金额小、危害轻;
② 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③ 家庭愿意加强管教;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同意相对不起诉”量刑建议。
后续帮教
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协助家长与社区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安排每月一次公益劳动及法治教育;
建立半年期回访档案,确保未成年人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点评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全流程提速”:从移送到不起诉决定仅用6个月,律师介入后3个月内完成证据固定、退赔、谅解、意见提交,最大限度减少诉讼烙印。
“退赔+谅解”是不起诉核心:第一时间退赃并取得书面谅解,使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为检察裁量提供现实基础。
类案检索增强说服力:提交同类型不起诉案例,证明“金额2,000元+初犯+退赔”普遍作相对不起诉,避免“同案不同命”。
家庭教育与观护帮教并行: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通过家庭承诺书、社区观护、公益劳动等构建多重监管网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达标。
零上诉、零申诉:决定书送达后各方均认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提供可复制模板。
总体来看,本案在“未成年人+轻微财产犯罪”框架内,以“最短流程、最轻后果、最稳帮教”完成辩护目标,既挽救未成年人,也修复社会关系,是法律援助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典范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