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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协议已分证未动”——郑超代理离婚后按揭房纠纷,一次判决锁定合同权益与过户义务

发布者:郑超|时间:2026年01月14日|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周某(化名“周某”)与被告韩某(化名“韩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15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产权。离婚后,周某依约偿还银行贷款并实际居住,但韩某拒绝配合办理合同权益变更及后续过户手续,导致房屋长期处于“离婚协议已分、产权登记未动”的僵局。多次催告无果后,周某委托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权益归其单独享有,并判令韩某在过户条件成就后限期配合完成登记。

裁判结果
顺庆区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

  1. 确认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合同权益由其单独享有;

  2. 韩某于过户条件成就(按揭结清/银行同意/开发商大证办妥)之日起15日内,配合周某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7,700元,由韩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周某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协议离婚分割”流程,无需韩某再行出面。

办案过程(脱敏要点)

  1. 诉前固定证据
    – 离婚协议档案馆调档:确认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条款表述为“女方自愿放弃,房屋归男方所有”,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 合同、发票、按揭流水:证明房屋系婚内购买、周某自2015年起独自偿还贷款;
    – 催告记录:短信、律师函、快递底单,证明韩某经多次催告仍拒不配合,具备诉讼紧迫性。

  2. 诉讼策略
    – 案由选择: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确权纠纷”立案,避开“尚未登记不得确权”障碍,直接请求分割“合同权益”;
    – 请求分层:第一项仅确认合同权益归属,第二项才涉及过户,降低法院对“按揭未清无法判决”的顾虑;
    – 被告送达:因韩某下落不明,申请公告送达,同时提交其最后出现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确保程序合法。

  3. 庭审技术
    – 权益分割理论:引用《民法典》第1087条,强调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影响对“合同债权”进行分割;
    – 过户条件成就条款:在代理词中附“清偿证明+开发商大证+银行同意函”三证齐备的示范模板,引导法院采用“条件成就+15日内配合”的表述,为未来执行提供明确时点;
    – 费用转嫁:主张公告费、受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减轻原告负担,判决予以支持。

  4. 判后跟进
    – 出具《协助执行预警函》给贷款银行,提前沟通“离婚分割+转按揭”流程,避免判决生效后银行拖延;
    – 指导客户办理清偿、抵押注销、开发商首次登记及过户“四步并联”,预计3个月内完成全部登记手续。

点评

  1. 案由选择精准:避开“确权”雷区,直接分割“合同权益”,使尚在按揭、未办大证的房屋也能得到实体判决,破解“协议已分、登记难动”的常见僵局。

  2. 条件成就式判项:法院首次在判项中明确“过户条件成就+15日内配合”,为后续强制执行装上“触发器”,避免被执行人以“条件不具备”为由持续拖延。

  3. 公告费转付机制:公告费常被忽略,本案通过主张“违约方承担”,为客户节省7,700元支出,同时增加被告失信成本。

  4. 银行前置沟通:判决前即与贷款银行对接“转按揭+抵押变更”材料清单,确保判决生效后无缝衔接,缩短实际办证周期。

  5. 示范意义:为“协议离婚分割按揭房”提供标准化路径——“备案协议+独自还贷+公告催告+条件成就判项”,无需二次确权诉讼,一次解决合同权益归属与过户义务,大幅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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