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建筑公司(简称“A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一批车位。案外人陈女士(化名“C”)主张其中一处车位已于查封前购买并实际使用,遂提出执行异议。一审裁定中止执行后,A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查封并处置该车位。C委托郑超律师团队代理应诉,核心争议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项要件展开:
查封前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
查封前是否已合法占有;
未办证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确认C对案涉车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驳回A公司准许执行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公司承担。
办案过程(脱敏版)
证据梳理
– 2018年8月《车位定购协议》+同日首付款收据;
– 银行信用卡“车位分期”放款凭证,证明尾款已结清;
– 2020年2月起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缴纳记录;
– 车位出租合同及租金流水,佐证实际处分权;
– 开发商出具的“未通知办证”情况说明。争议焦点应对
– “订购协议”是否等同于买卖合同:援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论证已具备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且卖方已收受全款,应认定为书面买卖合同。
– “占有”认定标准:提出车位不同于住宅,不以“每日停放”为唯一标准,只要能证明处分、收益权即构成合法占有;提交物业收据+出租合同形成证据链。
– “未办证”归责:举证开发商因批量查封而暂停办证,且未书面通知C,故非买受人自身原因。庭审策略
– 一审:针对原告“付款证据不足”观点,当庭出示银行放款电子回单原件,并申请法院向银行核实分期记录;
– 二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全省近一年类似车位异议案件裁判尺度一致,降低法官自由心证成本;
– 全程固定“查封时间轴”可视化图表,强化“协议—付款—占有—查封”先后顺序。文书与沟通
– 答辩状采用“四要件逐项回应”结构,每点附证据页码索引;
– 庭后三日内提交代理词,补充类案要旨;
– 与客户建立每日摘要机制,确保关键节点同步。
点评
证据链完整性是胜诉基础:付款凭证、物业收据、出租合同三轨并行,使“占有”要件从单薄的时间点变为可验证的持续性事实。
对“书面买卖合同”作扩大解释: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认购书可视为本约”规则,打破原告“无正式合同即无效”的僵化主张。
可视化工具提升庭审效率:时间轴+查封清单图表,帮助法官在十分钟内抓住“先交易后查封”的核心事实,减少阅读成本。
类案检索增强裁判预期:二审阶段引入批量类案,促使法院在裁判尺度上保持统一,降低改判风险。
风险提示:车位买卖应及时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避免开发商债务风波导致被动维权;买受人应留存付款原始凭证、物业交接单及办证催促记录,缩短未来异议举证周期。
综上,本案通过“要件—证据—可视化—类案”四位一体策略,成功守住客户车位,为同类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标准化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