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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车位未办证遭查封,律师四要件破局——郑超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全胜”

发布者:郑超|时间:2026年01月14日|3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建筑公司(简称“A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一批车位。案外人陈女士(化名“C”)主张其中一处车位已于查封前购买并实际使用,遂提出执行异议。一审裁定中止执行后,A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查封并处置该车位。C委托郑超律师团队代理应诉,核心争议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项要件展开:

  1. 查封前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

  3. 查封前是否已合法占有;

  4. 未办证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确认C对案涉车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驳回A公司准许执行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公司承担。

办案过程(脱敏版)

  1. 证据梳理
    – 2018年8月《车位定购协议》+同日首付款收据;
    – 银行信用卡“车位分期”放款凭证,证明尾款已结清;
    – 2020年2月起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缴纳记录;
    – 车位出租合同及租金流水,佐证实际处分权;
    – 开发商出具的“未通知办证”情况说明。

  2. 争议焦点应对
    – “订购协议”是否等同于买卖合同:援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论证已具备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且卖方已收受全款,应认定为书面买卖合同。
    – “占有”认定标准:提出车位不同于住宅,不以“每日停放”为唯一标准,只要能证明处分、收益权即构成合法占有;提交物业收据+出租合同形成证据链。
    – “未办证”归责:举证开发商因批量查封而暂停办证,且未书面通知C,故非买受人自身原因。

  3. 庭审策略
    – 一审:针对原告“付款证据不足”观点,当庭出示银行放款电子回单原件,并申请法院向银行核实分期记录;
    – 二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全省近一年类似车位异议案件裁判尺度一致,降低法官自由心证成本;
    – 全程固定“查封时间轴”可视化图表,强化“协议—付款—占有—查封”先后顺序。

  4. 文书与沟通
    – 答辩状采用“四要件逐项回应”结构,每点附证据页码索引;
    – 庭后三日内提交代理词,补充类案要旨;
    – 与客户建立每日摘要机制,确保关键节点同步。

点评

  1. 证据链完整性是胜诉基础:付款凭证、物业收据、出租合同三轨并行,使“占有”要件从单薄的时间点变为可验证的持续性事实。

  2. 对“书面买卖合同”作扩大解释: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认购书可视为本约”规则,打破原告“无正式合同即无效”的僵化主张。

  3. 可视化工具提升庭审效率:时间轴+查封清单图表,帮助法官在十分钟内抓住“先交易后查封”的核心事实,减少阅读成本。

  4. 类案检索增强裁判预期:二审阶段引入批量类案,促使法院在裁判尺度上保持统一,降低改判风险。

  5. 风险提示:车位买卖应及时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避免开发商债务风波导致被动维权;买受人应留存付款原始凭证、物业交接单及办证催促记录,缩短未来异议举证周期。

综上,本案通过“要件—证据—可视化—类案”四位一体策略,成功守住客户车位,为同类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标准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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