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物流公司员工杨某(化名“Y”)于2024-12-26晚接受公司负责人指派,与同事在异地仓库装卸板材。作业过程中,Y自述被倾倒的板材撞击右胸,当时未就医,仅向负责人微信请假并说明“被板子顶到肋骨”。2025-01-03,Y因持续疼痛就诊,诊断为右侧第5肋骨骨折。Y于2025-03-10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提交同事证言,称“未见明显外伤,几天后Y仍上班”,否认工伤。2025-05-09,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受伤事实不清、未及时就医、证据不足”。Y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结果
区政府经审查认为:
人社局在决定书中已确认“Y在装卸时被板材撞击胸部”,却又以“事实不清”不予认定,逻辑矛盾;
Y提供的微信记录、同事证言及医院“外伤致右胸疼痛7天”之记载,已形成证据链,可初步证明工作原因致伤;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反证推翻上述证据链。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4条,决定:
一、撤销区人社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后人社局重新启动程序,于2025-09-25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Y所受伤害为工伤。
办案过程(脱敏版)
收案:2025-06-20,复议机关收到Y的行政复议申请,当日立案并送达答复通知书。
举证:
– Y提交:工伤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医院病历、诊断证明。
– 用人单位提交:同事书面证言、支付检查费及误工费的转账记录。
– 人社局提交:原认定卷宗、两份询问笔录。审查重点:
– 就诊延迟能否阻断工伤因果;
– 用人单位是否完成举证责任;
– 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听证:组织单方意见听取,Y及代理律师到场陈述,用人单位未出席。
集体讨论:复议机构法律事务科室召开审查会,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的初步意见。
决定与送达:2025-08-28作出复议决定,电子送达各方,并在官网公示脱敏摘要。
点评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重申: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却仅提供“未见明显外伤”的孤证,未能达到“排除工作原因”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
延迟就医并不当然排除工伤:普通劳动者缺乏医学判断能力,带伤坚持作业亦符合生活经验,只要医疗记录与事故在时间、致伤方式、伤情部位上高度吻合,即可形成初步因果链。
行政决定自洽性审查的重要性:行政机关不能在“事实查明”部分承认受伤经过,又在“结论”部分以“事实不清”否定自身认定,否则即构成“事实与结论相矛盾”的明显不当。
对员工及时报告义务应适度宽容:微信文字已能体现“事故+部位+症状”三要素,可视为履行了及时报告义务,不宜苛求必须当场拨打120或形成书面记录。
用人单位风险防控建议:
– 现场作业应配置监控或影像记录;
– 发生事故后及时制作事件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对“小额补偿”应注明性质,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工伤。
本案提醒行政执法机关:工伤认定应坚持“保障优先、疑点归责单位”的立法精神,对证据链进行整体、关联、经验法则的审查,而非孤立、机械地以“未及时就诊”或“继续上班”简单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