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与被告南充市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马X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X撤回起诉处理。
发布者:郑超|时间:2020年08月20日|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与被告南充市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马X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