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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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不再是双份

发布者:徐伟仁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1230日,王某某在上班路上被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王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赔偿王某某400元,超出部分由王某某自行承担,今后双方无涉。第二天王某某被诊断出尾锥骨折,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王某某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均认为王某某从第三人获得赔偿过低,损害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向第三人张某某追偿的利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后才给予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案件陷入困境。

法律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该条规定修改了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裁决:最终在王某某作出承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同时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一半和医疗费用全部后,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认可。

案例评析: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工伤职工从第三人处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包括获得伤残赔偿金、误工损失后,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其他待遇,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待遇,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五项除外。但是《条例》自201811日实施以后,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差额补偿,即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双份赔偿。如工伤职工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赔偿,其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应扣除已获得赔偿的误工费。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应当在与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中注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对应金额,再就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以免造成类似本案的后果,最终选择放弃部分权利主张。


徐伟仁律师,执业多年本着当事人利益为原则,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