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伟仁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1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种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关键词
民间借贷/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日常生活支出
裁判要点
1. 被告陈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离婚前,离婚后其配偶已将多分财产处置用于给被告陈某某清偿债务。
2. 被告陈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其要求陈某某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8月7日结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离婚。被告陈某某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2018 年 3 月 7 日向原告借款 10 万元、20 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 1%计算,但未约定借款事由及还款时间。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口头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自认 20 万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 2021 年 3 月 6 日,10 万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陈某某的配偶对案涉借款均不知情。离婚所得房产以及车辆均已出售,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陈某某的其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