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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成功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请求判离,婚生子由我方抚养,另一方按月给付抚养费。双方婚后因家庭观念、生活习惯、育儿以及亲属相处等问题矛盾不断,双方分居后孩子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我方想要探望孩子多次遭到拒绝。对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己方抚养,要求我方承担更高标准抚养费,同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还提出孩子年龄尚小,特定阶段探望不能接走过夜。庭审中对方提交录音证据,主张我方存在过错;对方提出的婚内借款,我方不予认可。

 

「初步判断」 

 

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离婚基本无阻碍。孩子长期跟随对方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我方争取抚养权难度较大。对方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存在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对方单方对外借款,没有我方知情、追认的相关证据,大概率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抚养费会结合我方收入情况依法裁量,探望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需要接受孩子年幼阶段不宜接走过夜的现实情况。

 

「案件难点深度分析」 

 

第一,抚养权争夺处于劣势。孩子自小主要由对方照料,分居之后也持续跟随对方生活,法院裁判抚养权优先维护未成年人现有稳定生活状态,我方争取抚养权客观条件不利。 第二,面临家务劳动补偿赔付风险。对方举证长期居家照料子女,没有工作收入,法院可以结合婚姻时长、家务付出情况判令我方支付补偿,增加我方经济压力。 第三,单方举债存在另案隐患。对方拿出向其亲属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属于对方单方对外借款,我方事前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本案虽未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仍有可能另行起诉追偿。 第四,探望实际落地有阻碍。对方提出孩子年幼阶段不允许接走过夜,即便判决探望,前期仅能当日短时探望,不能带回我方住处。如果后续对方消极配合,实际探望依旧容易产生纠纷。对方持有的过错相关录音证据,也会在诉讼中对我方形成不利影响。

 

「案件证据汇总」 

 

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分居相关证据、收入相关证明。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判归对方抚养,我方按月承担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对探望作出明确安排,周末为当日探望,寒暑假设置相应探望周期;我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对方主张的婚内借款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驳回我方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专业点评」 

 

双方均同意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得以实现。受孩子长期跟随对方生活的客观现状影响,我方未能取得抚养权,同时需要承担抚养费以及家务劳动补偿。有利的是,对方单方对外的借款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方无需承担该部分债务。判决明确了探望的方案,但孩子年幼阶段不支持接走过夜。

 

「防范建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配偶单方对外的借款,不要随意追认,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要尽量维持和孩子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不要形成孩子长期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客观事实。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法律明确支持的诉求,如果一方长期居家承担家庭照料工作,离婚时有权主张补偿,日常生活注意留存家庭开支、收入相关证据。 处理离婚案件,探望权尽量争取在判决书中细化过夜、寒暑假的具体安排,减少后续强制执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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