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本案的当事人王某与李某本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女一直在李某处生活,王某也未去接婚生女,只是偶尔给婚生女部分费用。李某找到我们,由于跟婚生女长期相处,感情深厚,但因约定的抚养权并非自己,在帮婚生女办理许多事务时需王某配合,不太方便,故希望变更抚养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定婚生女抚养权归李某所有,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一次性补足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某未支付的抚养费。
办案亮点:分别从李某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婚生女的意愿以及婚生女的开销较大等多个维度来变更抚养权以及获得相对较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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