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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对一咨询】情理法促调解,多样沟通识别“有条件”离婚?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1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原告武先生(化名)与被告贝女士(化名)结婚近18年,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武先生找到我们称想离婚之时,主要诉求就是离婚和抚养快满10岁的儿子,老家的两套房子愿意都给贝女士,自己做生意的债务也愿意自担。但当时儿子随贝女士生活在外地,16岁的女儿则由武先生的父母带着在老家生活,武先生也在另一个城市工作。
基于两个孩子均已满8周岁,以及现状就是一边带一个孩子,所以在接受武先生委托前就已经将相关风险告知清楚,也了解到武先生坚持要儿子,就是因为跟贝女士在孩子教育上分歧颇大,贝女士更倾向快乐教育,所以比较尊重孩子的兴趣爱好,稍显“放纵”;而武先生比较严苛,觉得学习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妻子的快乐教育是在给她自己事业找借口,过于放任孩子玩手机玩电脑不是尊重,而是纵容。所以某种程度上武先生在乎的不是儿子抚养权归谁,而是儿子教育权归谁。
这个案子让人欣慰的是,两人主要争的其实都是孩子。即便一开始我们代理武先生与贝女士谈判时,贝女士一开始不同意离婚,后面说要离就给200万,两个孩子都可以给武先生,但同时我们也能明显感受到这是不愿意舍弃孩子的为难之举,尚且不说双方并无200万可供分割,但武先生在委托我们之前就已经跟贝女士提过财产给她的条件,确实一开始让我们的谈判也比较难以进行下去。最终我们选择以诉促调的方式,一边主张要两个孩子抚养权,罗列双方优劣势,一边通过诉讼让贝女士知道200万的财产分割款不现实。诉讼过程中,也不忘跟贝女士保持调解沟通,试图一步步了解贝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来也知道了贝女士不是非要把儿子绑在身边,只是担心儿子像女儿一样被仍在老家由老人带,再通过与武先生的沟通慢慢化解双方的一些沟通偏差。

案件结果:案件是在离婚诉讼的禁诉期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平稳的度过了民政局的30天冷静期,离婚协议中选择用大量篇幅约定孩子的抚养事宜,儿子也如愿归武先生抚养,女儿归贝女士抚养。

办案亮点:离婚案件的被告常被告知有个万能武器,就是“第一次不同意离婚”,没错,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实会考虑这点,但代理想离婚一方一定不能只是帮当事人走流程,要注意识别对方“不同意”背后的原因,并且找到双方最大程度能接受的平衡方案。对于真心不想离婚的对方,当然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当对方也被这段婚姻磋磨,即便是代理原告,有时对被告也是一种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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