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9 年 9 月 26 日登记结婚,2023 年 8 月 25 日双方签署离婚调解协议书,并且在当日二人签署了《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原告签字之后在2023年9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法院未准许,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我们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调阅离婚诉讼的案卷,认为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属重复诉讼,王某诉请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进行过审理并且已经处理。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王某就财产分割事宜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王某是确认并同意调解协议内容才签字,在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之后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而且在调解书生效并达到履行期限后王某便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表明王某认可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般理性人的思维,应当知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述,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诉请已经在前案离婚诉讼中进行审理,故王某在本案中再次提起该项诉请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请并不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办案亮点:在法院签署调解协议,需要注意一下是签字即生效还是收到调解书时生效。若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最好提前拟定调解方案,避免疏漏,签字之后再反悔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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