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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女是否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享有继承权?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0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父母在丁女士8岁时便离异了,她一直跟着母亲,父亲再婚,继母带过来三个孩子,三个孩子当时都成年了。丁女士父亲于2022年12月去世,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目前有一套房子,该房产是爷爷名下过户给父亲,婚后房屋拆迁,父亲用拆迁款新买了房子,登记在丁女士父亲和继母双方名下。继母现在只愿意给丁女士分房子的六分之一,理由是继母有个儿子跟他们共同生活,有权利继承。丁女士估算的房价是106万,按照四分之一差不多25左右,对方现在只愿意给她15万。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第三人即丁女士继母的儿子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已成年,故第三人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但由于第三人在与被继承人和其继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其帮助较多,酌定丁女士、丁女士继母各分得被继承人40%的遗产份额,第三人分得被继承人20%的遗产份额。

办案亮点:形成扶养关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供养;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但是不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也可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而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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