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1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张先生年事已高患有帕金森且存在多年听力障碍,只能通过文字与外人沟通。因张先生与配偶夫妻感情不合坚决要求离婚但是其配偶不同意,张先生遂在女儿陪同下咨询律师并想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律师接待后认为张先生因特殊的身体状况可能行为能力存疑,一再跟张先生本人确定离婚意愿并且跟其女儿确认真实情况以及是否愿意支持父亲离婚,告知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官可能会怀疑其父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需要走特别程序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定配偶以外的人作为监护人,才能由监护人代理起诉离婚。
在尊重张先生意愿起诉离婚后,主审法官果然对张先生的行为能力抱有怀疑,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在律师建议下由张先生女儿作为申请人、张先生作为被申请人、张先生配偶为法定代理人,申请宣告张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判决宣告张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张先生本人意愿指定张先生的女儿作为监护人。本案达到了预期效果,其后张先生的离婚诉求也可以在其女儿的帮助下更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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