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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以8岁孩子意愿为主,抚养能力非前位因素

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6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孙先生已离婚5年,双方育有一女,离婚时孩子不到三岁,张女士考虑到男方经济条件更优,故而离婚时同意女儿由男方抚养,自己随时可以看,男方也同意孩子的一应费用均由男方承担。但离婚后,男方因为工作繁忙经常出差,便将孩子交由老家的爷爷奶奶照顾,张女士想看望便得开车单程四、五小时才得一见,后听女儿哭诉自己在爷爷奶奶那儿被其他的孩子欺负,爸爸也经常不在身边,张女士便带着孩子在自己的城市生活了。起初男方也没有反对,前几个月甚至还能每月给一两千生活费,但慢慢的也有了自己的新家庭,便不怎么理睬了。
张女士找到我们时女儿刚满8岁不久,且已经随张女士生活近一年了。我们的建议是除了争取女儿抚养权变更,还可以主张孩子在我方这边生活期间的一应开销由男方承担。基于双方已经离婚多年,张女士对男方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均不了解,故我们除了指导取证孩子意愿,还查询了男方的婚姻情况,对于男方的工作收入也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供,同时关于我方的抚养情况、生活条件、经济条件等也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了全面举证。

案件结果:本案一审不仅支持了抚养权的变更,也支持了部分生活开销由对方承担,对方上诉二审亦予以维持。

办案亮点:8岁及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切忌只取证孩子的意愿,虽然这个意愿依法必须尊重,但也是最不可控的。变更抚养权不同于离婚纠纷中争取抚养权,抚养能力不再是前位证明因素,而需着重证明抚养一方不适合抚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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