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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对方不到庭,也可以判决离婚

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7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原告胡某,女,与被告张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对龙凤胎。因为感情不和,胡某自孩子出生开始便带着孩子在胡某娘家生活,与张某一直分居,分居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也从未看望婚生子女。原告决议离婚后委托我所,于2022年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张某不到庭,也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胡某、张某继续分居,张某依旧不探望婚生子女,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更不配合胡某协议离婚,我方代理胡某于2023年4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和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时止;3.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子女婚内抚养费人民币144000元(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5年);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自2018年生育小孩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及原告家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虽未出庭发表意见,但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关系仍未改善,反而持续处于分居状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诉请,院认为,因被告未出庭主张权利,而两个小孩又一直随原告或原告家人生活,故原告要求两个小孩由其抚养,符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基于本案俩小孩均由原告胡某抚养,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张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0元(2,500元/月/人)的标准过高,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和婚生女生活费共1,500元(750元/月/人)至年满十八周岁,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承担一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婚生女随原告胡某生活,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女2023年6月之前的生活费90,000元(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共60个月,按1500/月标准计算),并自2023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婚生婚生女生活费共1,500元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承担一半;

三、被告对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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