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10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嫣,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纯,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熊X,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公民身份号码4201XXXXXXXXXXX
原告付XX与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熊X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在仙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夫妻矛盾与日俱增,感情日益淡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诉前委派调解过程中,经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付XX与被告熊X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熊X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XXX归被告熊X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熊X偿还;
三、登记在被告熊X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XX归被告熊X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熊X偿还;
四、登记在被告熊X和原告付XX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XX归被告熊X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熊X偿还;
五、被告熊X向原告付XX支付房屋补偿款3100000元,被告熊X于2022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2100000元;
六、原告付XX与被告熊X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七、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75元,由被告熊X负担(已付);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500元,共计9500元,由原告付XX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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