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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一审我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判离,二审上诉发回重审

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大学期间恋爱,毕业后结婚生子,双方均在武汉工作生活,一审系双方相处并不愉快,出现肢体冲突,双方育有一子。一审原告起诉离婚,在一方未到庭状况下直接盘离。

原告母亲见状出面劝和离婚案件系复合之诉,应对婚姻感情是否破裂,婚内财产分割进行综合审查,同时应兼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17:21:1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10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嫣,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蜀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系复合之诉,应对婚姻感情是否破裂,婚内财产分割进行综合审查,同时应兼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在王某未到庭参诉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处理欠妥,一审法院亦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且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综上,一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不利于本案纠纷妥善处理,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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