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诉被告汪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2月领证结婚,1997年生育一女名汪X婷,2000年生育一子名汪X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论在性格上、生活习惯上、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他性格强势,控制欲太强,猜忌心重,致使我们之间无法正常沟通和生活。目前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汪X齐由被告抚养。
被告汪X辩称:同意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债权、债务一人一半,工厂的资产一人一半。但我不同意补偿原告300000元,云南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黄X的房子属我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被告汪X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赠与合同。证明黄X的房屋是被告的父亲赠与被告个人的,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庭审质证,被告汪X对原告杨X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杨X对被告汪X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异议,但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该房屋为受赠人一人所有,该房屋首先是法定继承,其父亲的份额是赠与。该房屋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汪X的父亲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汪X、且产权证登记在汪X名下,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汪X的父亲将该房屋赠与其子汪X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杨X与被告汪X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要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汪X齐由被告汪X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婚生子汪X齐,故对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汪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云南的一套房屋归被告汪X所有,由被告汪X向原告杨X支付该房产分割费。黄X区的一套房屋归被告汪X所有,由被告汪X向原告杨X补偿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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