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7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KONG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KONG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9日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于2016年6月15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各自居住于加拿大、中国,相处时间很短,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被告不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和责任,不体贴关心原告,经济上斤斤计较。在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时,被告丝毫不考虑原告的感受,站在原告的对立面。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丧失信心,无法再与被告生活下去。且双方自2018年3月起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有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崔某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KONG与被告崔某于2015年6月9日相识,2016年6月15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存有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自愿离婚。2、双方涉的财产内容另行主张权利。
11年 (优于70.27%的律师)
169次 (优于99.05%的律师)
152次 (优于99.21%的律师)
138199分 (优于99.77%的律师)
一天内
6481篇 (优于99.7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