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柳某与胡某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引发矛盾,现柳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胡某表示同息离婚。另查明、2016年10月1301.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台同》,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开发住宅第9幢2单元21层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12.43平方米,总价款为1.258,163元,该房屋尚有剩余贷款未偿还完毕。
2018年11月4日,柳某、胡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方)签订《车位使用权合同》,有偿获取位于武汉市某区地下负一层C358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使用费为110,000元,该地下停车位尚有剩余余贷款未偿还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柳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开发住宅(K13第9幢2单元21层4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柳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柳某负责偿还;
三、位于武汉市某区地下负一层C38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归原告柳某所有,该地下停车位剩余贷款由原告柳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柳某应支付被告胡某经济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