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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和胡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6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与胡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引发矛盾,现柳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胡某表示同息离婚。另查明、2016年10月1301.柳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台同》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开发住宅第9幢2单元21层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12.43平方米,总价款为1.258,163元,该房屋尚有剩余贷款未偿还完毕。

2018年11月4日,柳某胡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方)签订《车位使用权合同》,有偿获取位于武汉市某区地下负一层C358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使用费为110,000元,该地下停车位尚有剩余余贷款未偿还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柳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开发住宅(K13第9幢2单元21层4号房屋套归原告柳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柳某负责偿还

三、位于武汉市某区地下负一层C38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归原告柳某所有,该地下停车位剩贷款由原告柳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柳应支付被告胡经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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