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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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区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同日所签订的另一份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未备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2.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赠与上诉人;3.诉争房屋一直由上诉人居住并于2015年自己出资翻建,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黄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事实已经做出客观公正的查明,并且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签署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效;2.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签署的且未在民政局备案的另一份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5月13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当天双方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一份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另一份未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未登记备案的协议将坐落于天津市XX区的房产约定归被告所有。现双方对履行上述协议产生争执,原告来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坐落于天津市XX区的原房屋已经拆除并进行了翻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均应遵照执行。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10年5月13日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当天形成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导致双方在离婚后的履行上产生分歧。在效力上,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较高,应认定为是双方最后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另一份未备案的离婚协议应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已经翻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相关证据及事实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所签订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日所签订的另一份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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