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告华X与被告梁X于2011年6月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育有一子梁XX。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华X怀孕生子时,梁X不闻不问,孩子生病就医,梁X也从未陪护。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审理决定,:
- 原告华X与被告梁X离婚;
- 婚生子梁XX由原告华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梁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号支付抚养费1500元;
- 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大道XX小区X栋X号房归二人婚生子梁XX所有,在梁XX成年之前由华X代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