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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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华X与被告梁X于2011年6月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育有一子梁XX。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华X怀孕生子时,梁X不闻不问,孩子生病就医,梁X也从未陪护。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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