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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诉梁X离婚案

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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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华X与被告梁X于20116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104日育有一子梁XX。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华X怀孕生子时,梁X不闻不问,孩子生病就医,梁X也从未陪护。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审理决定,:

  1. 原告华X与被告梁X离婚;
  2. 婚生子梁XX由原告华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梁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号支付抚养费1500元;
  3. 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大道XX小区XX号房归二人婚生子梁XX所有,在梁XX成年之前由华X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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