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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诉黎X离婚案件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1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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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105月,原告许X与被告黎X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65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许XX。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深,婚后生活习性存在较大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许X与被告黎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大道XX小区X1单元XXX号房归被告许X所有,该房产银行剩余贷款有被告许X偿还;
  3. 婚生子许XX有被告黎X抚养,原告许X自20191月起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4. 原告许X对婚生子许XX享有每月4天,寒暑假各10天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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