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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人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7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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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李X与申请人万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李X由武汉市残联评定为智力残疾叁级。申请人万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X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万X担任被申请人李X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李X目前精神状态诊断为“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申请人万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X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法院审判后,判决如下:

  1. 宣告被申请人李X无民事行为能力。
  2. 指定申请人万X为申请人李X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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