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告A与被告B现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小A、小B。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有矛盾,难以和平相处,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且皆同意离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A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 婚生女小A由原告A抚养,婚生女小B由B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
-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的XX街道XX小区Y栋B单元111号房归被告B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由被告偿还.
- A名下工资卡余额53000元、公积金余额254689元归原告A所有;B名下工资卡余额2264.55元、银行卡余额16899元、公积金余额154682.66元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75236.452元。
- 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