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被告B于2016年2月11日登记结婚,中途婚姻有所分合,在同年12月生于一女小XX。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实际相处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在家庭琐事上有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原告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夫妻互谅互让、多多沟通,关系应该能得到缓解。对原告XX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 不准予原告XX与被告B离婚
-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