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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

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5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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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喻X于被告黄X于20066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喻X诉称双方自恋爱期间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上都有着很大分歧,相处矛盾不断,导致两人难以共同生活,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综上,喻X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黄X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喻X系外国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理。原、被告在结婚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姻期间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自2008年至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喻X据此要求与黄X离婚,,黄X亦表示同意。对原告喻X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喻X与被告黄X离婚
  2. 案件受理费200原,由原告喻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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