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学,二人自1995年7月11日起开始恋爱,于2005年3月22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小甲。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频频争吵,双方矛盾随时间推移日渐加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与我方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 二人婚生子小甲由被告乙负责抚养,原告自6月起每月10日支付小甲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 原告甲对小甲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与乙协商决定;
-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大道XX小区的一套房产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应配合甲办理房屋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承担;
- 鄂AXXXXX的丰田XX牌轿车一辆归甲所有;
- 原告甲名下XX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XXXXXXX31的账户内存款余额200000元归被告乙所有;
- 原、被告各自名下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享有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分割费13000元原告甲资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