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时间:2021年06月01日 5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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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学,二人自1995年7月11日起开始恋爱,于2005年3月22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小甲。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频频争吵,双方矛盾随时间推移日渐加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与我方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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